2022-01-19 12:39:14
來源:水母網
煙臺市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煙政復駁字〔2021〕426號
申請人:孫**,男,漢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
負責人:**,大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強行處置車輛,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將魯Y074**車原物返還。
申請人稱:我購買的魯Y074**白色小轎車停放在我居住小區**北區車位上。于2021年8月9日發現失蹤,報110出警后**分局出具的《110處警現場處置備案單》顯示,我所有魯Y074**車被交警大隊執法拖存放于其停車場。后與出警警方一起到所在物業和濱海辦事處了解交涉,獲悉車輛被街道辦事處與交警執法,將魯Y071**作為找不到車主的“僵尸車”強行處理。
作為車輛所有人至今不知道上述被申請人執法程序和執法依據及執法事實。魯Y074**脫審前一直作為我的用車自由出入小區。被申請人處置我的個人財產,而不告知我本人。申請人不知曉被申請人行為的合法性,110處置的至今也沒有人告知執法的有關任何情況。
請市政府制止被申請人的不法侵害返還原物車輛,當面道歉。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清楚。經被申請人審查,魯Y074**號小型轎車長期停放于**北區3號樓南面停車場停車位處,2021年6月25日10:03由物業及黃海辦事處包區干部拍攝其停放照片并上報黃海辦事處,后黃海辦事處通過交警四大隊核查認定魯Y074**號小型轎車已與2020年11月30日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車輛的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是劉*勇,登記住址是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路10-8號;按照**區交安辦關于整治“僵尸車”的相關規定,聯系車主,經聯系未果,后于2021年6月28日張貼提示單,并通過物業聯系通知車主,2021年7月13日交警四大隊與黃海辦事處聯合執法,移放魯Y074**號小型轎車,因黃海辦事處沒有專門的停車場地,遂將車輛移放于煙臺某包裝有限公司停車場。
一、法律依據適用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魯Y074**號小型轎車長期停放于**北區3號樓南面停車場停車位處,長期占用公共資源,經提示后仍未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濒?074**號小型轎車經查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禁止上路行駛。
針對申請人孫**提出的本人不知道相關情況,**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聯系過車主,2021年6月28日也已經張貼過提示單,且申請人孫**也已經收到提示單;魯Y074**號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占用公共停車位,黃海辦事處與交警四大隊聯合執法,移放車輛,車輛的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是劉*勇,交警四大隊民警在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通過預留手機號碼聯系了申請人孫**,并告知申請人孫**出示車輛手續可以返還申請人孫**,因其車輛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禁止上路行駛,大隊針對相關情況可以幫助聯系報廢拆卸,并幫助其運輸車輛。
綜上所述,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與**辦事處聯合執法于2021年7月13日移放魯Y074**號小型轎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理查明:因魯Y074**號小型轎車長期停放于**北區3號樓南面停車場停車位處,2021年6月25日10:03由物業及黃海辦事處包區干部拍攝其停放照片并上報黃海辦事處,后黃海辦事處通過被申請人核查認定魯Y074**號小型轎車已于2020年11月30日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車輛的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是劉*勇。聯系車主未果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28日張貼《違法停車提示單》,并通過物業聯系通知車主。2021年7月13日,被申請人與黃海辦事處聯合執法,將魯Y074**號小型轎車移放于煙臺某包裝有限公司停車場。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處置案涉車輛的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單》顯示:號牌號碼:魯Y074**,出廠日期:2004-11-18,檢驗有效期止:2018-11-30,機動車狀態: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機動車所有人:劉*勇。
最后查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p>
本機關認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將案涉魯Y074**機動車移放于煙臺某包裝有限公司停車場,是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關于被申請人履行職責行為是否適當及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本機關在此不予評價。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案涉魯Y074**機動車的所有人為劉*勇,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申請人與案涉車輛存在利害關系,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將魯Y074**車原物返還”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受理條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煙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張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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